康樂活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訂
民國101年3月7日第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修正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章程第廿五條,設康樂活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籌劃並舉辦會員康樂活動,並得依會員興趣成立各種小型球隊,舉辦比賽活動。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會年會籌辦康樂活動。
二、舉辦會員自強活動或登山健行活動。
三、舉辦與本會團體會員間之聯誼性康樂活動。
四、舉辦「運輸盃桌球錦標賽」。
五、其他由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九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