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服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理事會通過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理事會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章程第廿五條,設會員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學會會員聯繫及服務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初審會員入會申請、退會及除名案,並編修會員通訊錄。
二、依照會員專長建立運輸專業人才庫。
三、建立並定期更新本學會網站資訊。
四、協助秘書處收取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五、其他由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宜。並得視業務需要於相關單位設置連絡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八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