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與兩岸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理事會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理監事會修正
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章程第廿五條,設國際與兩岸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有關本會之國際合作與臺灣海峽兩岸專業研究合作之推動與聯繫事宜,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會與國際與兩岸運輸專業組織之合作、聯繫事項;
二、辦理國際與兩岸運輸技術、運輸政策與新知識之資料蒐集與交換事項;
三、策劃並協助安排出席國際與兩岸學術、專業活動相關事項;
四、其他由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三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八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