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設計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理監事會修正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章程第廿五條,設會務設計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委員會之委員由本會歷任理事長及現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組成,主任委員由現任理事長兼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兩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負責策劃本會會務發展方針及研擬會務發展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會祕書長兼任,負責聯繫及處理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畫與進度工作報告應提報理事會。

第八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